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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法规

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试验方法-GB/T 34012-2017

发表时间:2018-06-20 17:01:43浏览量:


C.1 试验原理
    在空气净化装置入口段发生一定浓度的气态污染物,分别测定装置入口处和出口处管道空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,通过空气净化装置入口、出口空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之比,得出空气净化装置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。

C.2 试验仪器与设备

C.2.1 空气动力试验台
    空气动力试验台主要由风机、风道系统、流量测量装置、气态污染物发生装置和测量设备等组成。测试过程中试验台风量应稳定在设定值的±3%范围内。风道系统上游取样截面气态污染物浓度不均匀性不应大于15%,30min内气态污染物浓度波动不应大于10%。

C.2.2 气态污染物发生装置

C.2.2.1 气态污染物的产生可通过污染源发生器加热挥发性化学溶剂(液)产生,或通过标准气体稀释产生。

C.2.2.2 气态污染源发生器,示意图如图C.1所示。

    说明:
        1——储液瓶;
        2——蠕动泵;
        3——加热腔;
        4——气泵;
        5——气体出口;
        6——滤清器。

图C.1 气态污染物发生器示意图

C.2.3 气态污染物质量浓度测试仪
    气态污染物质量浓度测试仪最小分辨率应为0.01mg/m3。在线即读式分析仪需定期校准,与化学法或色谱法测得的数据比较偏差应在±10%以内。

C.3 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
    待测污染物的采样、分析方法和使用仪器设备应符合GB/T 18883的规定。

C.4 目标污染物
    试验中污染物宜从表C.1中选择,也可以根据试验目的选择其他污染物。

表C.1 目标污染物

C.5 试验条件

C.5.1 试验用空气温度宜为(23±2)℃,相对湿度宜为(50±10)%。

C.5.2 宜在测试过程中维持(3±0.5)S(S为GB/T 18883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量)的稳定污染物浓度。

C.6 试验步骤

C.6.1 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和试验台辅助风机,调节辅助风机使空气净化装置达到额定工况。

C.6.2 利用气态污染源发生器或标准气体瓶,在空气净化装置入口处管道中发生满足试验浓度要求的污染物。

C.6.3 待污染物浓度稳定后(稳定性要求相对偏差应小于10%),在管道上游采样处和下游采样处分别进行采样,按GB/T 18883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。

C.6.4 采样次数不应少于3次,取平均值作为被测空气净化装置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。

C.6.5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计算应按式(C.1)进行计算:

    式中:
        EQ——空气净化装置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;
        CQ1——上游采样处气态污染物的平均质量浓度,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(mg/m3);
        CQ2——下游采样处气态污染物的平均质量浓度,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(mg/m3)。


资料来源:

GB/T 34012-2017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》 http://www.qilvjh.com/64/333.html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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