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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净化工程环境参数规定

发表时间:2018-07-10 16:57:47浏览量:


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.png


食品净化工程环境参数规定

4.3.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,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。
    2 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,Ⅰ级、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20℃~25℃,相对湿度应为30%~65%;Ⅲ级、Ⅳ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18℃~26℃,相对湿度应为30%~70%。

4.3.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0lx,加工场所工作面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0lx。
    2 辅助工作室、走廊、缓冲室、人员净化风淋室和物料净化用室货淋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00lx。
    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。

4.3.3 Ⅰ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(静态)不应大于65dB(A),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(静态)不应大于60dB(A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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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参考:

食品行业净化工程  http://www.qilvjh.com/47.html    

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 GB50687-2011 http://www.qilvjh.com/64/451.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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